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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章 选择与承担(3/3)

主世界,法律的设置在许多地方其名曰人,还自以为先。事实上呢?总有很多人可以明目张胆的可以选择违法而通过手段逃脱法律的追究,甚至犯下了死刑,都已经被送到牢房里,改天就要枪毙了,都还可以脱法律制裁,钱活动一番,在牢房里享受几年就来了,这就是所谓先的法律,神圣的法律。

而等价换的原则,李智在法律中被贯彻到了极致,同态复仇皆是常理,杀人者必死,不问缘由,有缘由请用法律武,绝不能自行动手,于街上斗殴者,无论胜负,不论原因皆是违法,你打落了我的牙齿,你没受伤,你赢了,没事,咱法上见,我用法律的武将你的牙齿也打落,你打断了我的手,没事,法上见,用法律的武将你的手打断,如此法律之下,打架斗殴有何?不会有任何人会成为胜利者,还有人会想打架斗殴吗,如果还想,那就继续打吧?

这类法律看似也有漏,比如说有钱人可以指使他人去,没关系,为此李智直接自法律的本上严格到了极致,参与人皆连坐为同罪,一人指使另一人去杀人,杀了人,不你是谁,都将在法律的追究下尽数追随被杀者而去,谁想杀人吗?你人多势重吗?那就去杀吧,一群人杀了一个人,然后全为这人陪葬吗,谁愿意谁就去,你都有选择之自由,须得承担后果。

而栽赃,栽赃致人死地,诬陷致人死地,无论其是否成功,栽赃什么罪名,栽赃者都需承担这个罪名,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一群人,一个人栽赃诬陷,一个人的罪名,十个人栽赃陷害某人,这十个人每一个人都是栽赃者,每个人都需要承担,如此还会有人栽赃诬陷吗。

这样的法律,也只能在这有神,有超凡力量,又或者科学发展到极致能够监控所有人的世界可以推行,因为法律的监督者是巫师,于巫师们的监督面前,凡人们不会有任何人能够逃脱法律控制的能力,而巫师们则有那人网络和神灵制约,居于人之上,那在上的神灵俯视之下,哪个巫师胆敢违反?哪个巫师有能力违反?

至于神灵,想为所为可以,请不要在法律约束的大地上,自个领域空间中,那是你的自由,实际上达到神灵这个层次,早就绝了许多凡人的思想,凡人的利益于他们都不是,而又各自领悟神职,意志凝聚,自然不会胡作非为,而加万神殿之时,温斯特领法律的原则也会给他们一份,多是一笑置之,这法律上的一切秩序,他们没有必要,也是不屑去违背,于神灵而言,人之利亦是他们之利,他们如何会去破坏自己本之利呢?

法律确定的秩序也不尽然是严苛,严苛背后更是于人人都有利,违反法律者必遭重惩,遵守法律者各得其利,秩序之各阶层都可通,上不绝下之上升通,让众人有充分之选择自由。本之法,其实就是个原则,不可能将所有事情都涵盖其中,不过,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将遵守此原则而行。

就个人与集之利益之辩,在明文公布的本法中也有其原则,当人面临救人与不救人的类似选择之时,法律的规定奖赏救人之人,因为这对人有利,但是若不救,也不惩罚,这依旧是尊重个人选择,你救人,我表扬,你不救的行为虽然不值得提倡,却也不是过错。这时候恐怕又有人说了,你这是拿钱在买德啊,其实不然。

事实上,正是要如此,在主世界,两千年前就已经有类似的法律了,最初的儒家也是提倡这行为。秋时期的鲁国就有这么一条法规,凡是鲁国人到其他国家去旅行,看到有鲁国人沦为隶的,可以自己垫钱把他先行赎回,待回到鲁国后,再到官府报销。官府用国库的钱支付赎金,并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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