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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战狼2》有必要提档?(2/3)

袁华沉:“貌似……没必要吧!”

电影目前暂定的上映日期是7月28号,但前世为了抢占先机,21日吴景突然宣布影片提档至7月27日晚801分,表示用行动致敬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的英勇壮举。

有一说一,袁华虽然嘴上说的好听,相信吴景一定能胜诉,但也不是没有为此准备。

但除了主投主控方之外,其他投资方对项目只有收益权,没有任何决定权。而且如果影视作品有拍续集,那么第一的投资方在第二中有优先投资权。

不过吴景一方并不认同,剧本投到电影里,并不意味着剧本的所有权利都被这电影的品方买断了,还是要看当时的原著版权是怎样规定的。

投资加上保底发行加一块儿好几亿呢!万一电影真的不能上映,那这笔损失算谁的?

这桩案件法院一审判决传奇人败诉,认为合同上既然约定版权归属于发起方为登峰国际、秋时代和南军艺中心,就可以推定在后加的传奇人享有的只是“署名权”和“损益权”,推翻了传奇人以“品公司”署名而应当被认定为著作权人的推定。

只要你投资20%,20%版权收益是一定会有的,但能不能分到20%著作权归属,那还得看你对这电影贡献够不够大。

传奇人一方认为,当时吴景是把剧本的稿酬和他自己作为演员、导演的劳务报酬作为一个投资,计到了电影的投资份额里面。

实际上他把剧本的版权价值和权益以及他演员、导演的酬劳了个价,作为一资源了电影的份额当中。这意味着所有《战狼》的品方是比例享有剧本的版权权益。

多么讽刺,没上映之前吴景怕的要死,本不敢正面对抗,甚至不惜搞“临时提档”这盘外招……万万没想到畏之如虎的对手如此不堪一击,多此一举了属于是。

说白了,投资享有版权收益和著作权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电影所有资方都享有版权收益,但是并不一定拥有等比例的著作权归属。

合同约定《战狼2》必须在2017年7月1日-8月18日之间上映,否则发行方华章影视有权单方面修改协议;如果在2018年12月30日(19年之前)仍未能上映,则需要返还之前的费用并支付10%的年利息。

吴景突然话锋一转:“那个,我想把这电影提档到27号……”

正所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再说现在有他这个蝴蝶煽动翅膀,谁知这一世会不会有变数呢? [page]

这当然是个幌了,如果真要纪念起义,那嘛不脆改档8月1号上映呢,不是更显诚意?

》20%的版权收益。但吴景在拍《战狼2》的时候没带他们玩,所以引发了纠纷。

因此去年双方签订发行保底合同的时候,特意让吴景等品方立下“军令状”:

一般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版权,以及衍生品版权等权利,所有投资方都有权拥有,以及分得相应收益,不是主投主控方还是加磅投资方。

其实他就是想提档一天,避开和《建军大业》正面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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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也是正常的,万一这电影没法如期上映,那大价钱保底发行的袁华不就亏大了吗?

假设某公司对这电影的贡献仅仅只是钱,一般来说是不太可能拿到等比例著作权归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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