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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最后陈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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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开完了,上次您和李月娥的案判决下来了,李月娥的诉求被驳回了,不知她会不会上诉。

另外,今天审从法院调取的证据上看,凶案现场不在室内,在小园内,您要不要考虑下……”

今天这个案审程序都走完了,周五法官会去现场看下,您安排下时间,法官查看现场需要您在场。

原告购买该房产时,房产中介和被告都曾将小园作为一个亮介绍给原告,小园已经成为了原告易的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这是符合日常易习惯的。

方轶签完审笔录后,走,拿手机给周海拨了过去。

而上述情况属于直接影响房产易的重大信息,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负有告知义务,被告在售房产时应向原告明确告知上述信息,由原告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另外,对“凶宅”有所忌惮是国人主观上的心理受,虽然房产本客观使用并不受影响,但这主观受形成一定规模,为社会较多数人接受,势必会影响房屋的易价值,也会影响到购买方的心理。因此,“凶宅”并非单纯主观的封建迷信,相反属于客观的公序良俗。

方轶拿起刚刚修改好的代理词,:“原告认为,凶杀现场虽然发生在楼的小园内,但小园相对封闭,而且与房屋相连,实际也是由被告一家在使用,虽然被告对楼的小园不有合法的所有权,也未将其纳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但该小园在客观上有别于小区其他公共区域,不能为其他人使用,事实上已经与案涉房产形成了一

“方律师,开完了?”手机中传周海的声音。

陈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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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遗憾的是,被告并未如实告知原告相关情况,反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原告的正确判断,最终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被告最后陈述。”女法官收拾完案卷:“原告,下给我们提一份代理词。”

方轶的话还没说完,就听周海急忙说:“不考虑,绝对不考虑,那小园跟房连着,是他们家专用的,就跟咱们农村的院似得。在院里杀人和在屋里杀人有什么区别,我可不敢再住了。”(

回到本案,据公安门提供的材料,小园内确实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且该事件发生在被告及其家人居住案涉房产期间,被告对于该情况应当知

请法院依法裁判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小园中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会严重影响本案易房产的易,也会对原告的主观受造成严重影响。不能仅因小园不属于原被告双方易的范围而对小园中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视而不见,并认为对案涉房屋的易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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