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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的法治
神会面临各
各
的考验,最大的考验,可能就是群情激愤之下的
国主义。911之后的
国“
国法案”,曾经一度以“
国反恐”的名义侵蚀公民权利,允许政府未经司法机关审查对特定公民
行秘密监视(sneakandpeek),引起整个社会的激烈争论。
克拉克为萨达姆的辩护,自然也笼罩在这
争议当中。不
我们是否同意他的政治立场,克拉克为萨达姆辩护的法理基础是合情合理的。在一次访谈中,他指
:“一个
国人为一个被妖
化的人的权利
行斗争,这才是所谓普世人权的印证。”他还说:“不能因为你认为一个人很可恶,就剥夺他的辩护权”。换句话说,法律
于政治。正是基于这
观念,他批判伊拉克特别法
实际上是一个旨在
族复仇的政治机构,而不是一个“独立、能
、公正的法
”。在他看来,这个法
本
就是“非法”的,因为它是
国的“非法
侵”的产
,它的人事安排,资金来源,审判宗旨都受
国的左右,所以,它的审判结果是不可能公正的。
克拉克作为一个
国政府前
官,给敌对政权领袖辩护,可以说与狭义上的“
国主义”背
而驰。但是,一个社会能否宽容那些视人权
于祖国的“
细”,是测验这个社会自由度的最好尺度。令克拉克欣
的是,虽然他这个人一如既往地充满争议,但是
国社会还是包容了、甚至赞许他的存在。对他为萨达姆辩护这件事,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在我的熟人朋友里,没有一个人批评我的
法,相反,我收到成百上千的陌生人来信,说他们
谢我站
来,说萨达姆应当有一个公正的审判。”对比一个一提“人权”两个字就可能被网民骂成“汉
”的社会,
在他看来,
国政府才应该为它发起的战争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然我们也可以说,当克拉克
举“法律
于政治”的旗帜时,他并不完全是用法律来对抗政治,而是用一
政治来对抗另一
政治――他自己在选择辩护对象时一以贯之的标准,就表现
了鲜明的政治立场。当克拉克在接受记者阿布拉姆斯的采访时明确表示他认为萨达姆“无辜”的时候,阿布拉姆斯反问
:为什么你每次谈起萨达姆的时候,你就使用无罪推定,但是一谈到
国,就使用有罪推定呢?阿布拉姆斯的这个反问,可以说一针见血地
克拉克主张的要害:法律
于你的政治,但是服务于我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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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号的审判中,克拉克
脆当
递给法官一个条
,称该审判是“对正义的嘲讽”,气得法官发飙,让他
去,并说他“从
国赶来嘲讽伊拉克人民”。
从克拉克的法律援助对象可以看
,这必然是一个充满争议的人
。有人称他为“战争狂和独裁者的知音”,也有人称他为“弱者的代言人”。真相可能是,这两
说法都有其
理。
违宪,有8个州和近400个城市通过自己的法令谴责“
国法案”侵犯人权,民意调查也显示
国公民对“
国法案”的支持连年下降。2006年3月
国两院更新“
国法案”时,只好顺应民意不再更新其中最有争议的
分,可以说是“法治
神”对“
国主义”的一个胜利。
好在整个政治
系的纠错机制及时启动,许多地区法
宣布这些“秘密监视”的“
国条款”
但是即使如此,以法治的名义为萨达姆争取一个公平的审判,仍然是一件好事。伊拉克法
在审判萨达姆过程中的
违规,比如很长时间不让萨达姆见律师,给辩护律师的调查设置的
障碍,审判人员显然的政治倾向等等,的确应当受到谴责。人权既然普世,就不应该区分敌我。
国主义不应当成为一

,拿来封住克拉克这样的“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