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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伤惨重(2/7)

?0公分,带竖形红白蓝彩带,宽4—5公分。查清了被抢劫现金的票面情况:艾孜来提的蓝编制袋内计有50元人民币两捆,每捆5万元;100元人民币9捆,共计89万。每1万用纸捆扎,每10万用细麻绳捆扎。其中一捆10万元,封条上有信用社职员曾xx和孙xx的私人印章,印为蓝。同时,基本清了犯罪分貌衣着特征。两名犯罪分为汉语系,一一矮,约1.75米左右,形较瘦,35岁上下,脸型消瘦,颧骨,右嘴角上牙有两颗突,肤较黑,穿黑长袖衬衣,灰,白鞋,卷发。矮个,大约170米左右,脸较白,上穿黑白相间t恤衫,大约30岁。

加之现场的证鉴定工作逐步明朗,乌鲁木齐“8?19”案件与石河两案并案条件很快成熟,可以断定,作案分来自石河,他们经过踩,有预谋有准备地专程从石河“长途奔袭”,到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实施抢劫,作案后返回石河的可能极大。

第二,携带枪支商贸城作案,整个作案过程中表现比较果断,动作迅速,又比较从容,说明犯罪分各方面都有充分准备,事先有预谋,策划周密。

第六,从嫌疑人使用的提枪袋、镜上看,嫌疑人生活层次很低;现场目击证人反映,嫌疑人的衣着、相貌,属边远地区居住人员。持自动步枪者河北音或东北音,另一名本地音。

综合现场情况,刑侦黄亚波长很快拿了八条分析意见。应该说,这八条基本上概括了当时能捕捉到的犯罪分的主要特征,也代表了刑侦上下较为一致的看法:

对犯罪嫌疑人行摹拟画像,在案发的当天就着手行了,到下午

第四,用枪熟练,动作准确,弹无虚发,除了丁小保中两枪外,其他死者都是一枪命中要害。犯罪分有枪支使用训练的经历,当过民兵,或有条件经常接自动步枪一类军用武

第五,目击者反映,开枪的人是“大个”,小个始终未发一枪。这说明两嫌疑人在经历、思想准备、作案动机等方面存在大差异。一个胆大疯狂,另一个比较谨慎。分析应有暴力犯罪的经历,或受过打击理等前科,或为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逃犯。

第三,从犯罪分选择的第一作案对象的地以及选择的逃跑路线分析,犯罪嫌疑人应熟悉边疆宾馆与新疆大学一带的地形,事先踩过

同时,他们在全市范围内,对近期旅店的住宿人员,特别是男、两人同行、与犯罪分的刻画条件相符的人员,登记造表,行全面摸排。

同时,他们以乌鲁木齐市为中心,对民航、铁路、车站,及通沿线组织了专门查缉力量行阻截。

第七,边疆宾馆案与石河“7?5”、“8?8”两案从作案数、使用武,因果关系上分析,备并案条件。

黄亚波说:“案件发生后,我们有两个基本判断,一个是,犯罪嫌疑人是扑人来的;另一个,是扑地方来的。扑人,就是说,他们事先与被害者有接,或者从侧面知他们有钱,预谋要抢劫哪个对象,都有准备。扑地方,就是犯罪嫌疑人并不认识被害人,他们只知这个地方有钱,赶上谁是谁。他们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关系。这两情况,要判断清楚,才好决策下一步的工作。”

三、摹拟画像

为此,自8月19日起,市公安局就布置警力,对边疆宾馆及周边地区所有的楼群,住宅区及各场所,行了地毯式大搜查。

市刑侦的分析材料形成于案发第二天,即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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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犯罪分以抢劫财为最初作案动机,主要针对边疆宾馆从事易或批发生意、手中有大量资金的个老板。

——这一线索基本上已经清楚了。

大搜查行了三天,各警合作战,对划定区域逐门逐行查访,重调查近期的外来人员。

为此,他派人对被害者近期接的人员,以及他们家乡的情况,了调查,未发现可疑线索,第一情况的可能很快被排除。

第八,从边疆宾馆在本市所的地理位置上分析,如嫌疑人在作案地附近没有落脚,则必须有通工。很有可能犯罪嫌疑人本人会驾驶车辆。

警方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去向有四可能:第一,有可能仍在发案现场附近;第二,可能躲在乌鲁木齐市;第三,可能逃回石河(因“8?19”很快与石河并案);第四,逃往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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