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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包人所骑是一个黑
油箱的
托车。
像所有事情都有其正面和反面一样,找到
鞋匠,使我们的侦查工作取得了重大
展,但同时也有着两
缺憾:
第一,刘兵原是147团场职工,认识吴
明全家,惟独不认识吴
明。因吴
明在监狱服刑时间较长,刘兵没跟他见过面。否则,案件在我们找到
鞋匠之时就可以告破,可惜只差这么一
,就错过去了。
第二,刘兵好讲话,但他小时候受过病,智力上有些问题。他十分肯定地说:“讲本地话的是大个
;那个小个
说话好听,是河北、东北那边的人。”这与我们掌握的情况不相符。警方反复询问这一
,刘兵肯定地说:“我跟他们呆了两个多小时,他们还吵吵着要在饭馆订饭,这还能有错?”朱新志的印象比较
混,由于刘兵一再
持,他也倾向了这个说法。因为刘兵与犯罪嫌疑人接
的时间最长,他提供的线索应有较
的可信度,这曾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麻烦。
但无论如何这是个重大的推
。
情况上报到区公安厅,张秀明厅长、杨德禄副厅长都非常
兴。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在147团附近,这一结论是清晰的,理由相当充分。综合以前的
迹象:被害人姜玉斌家住147团,他的值勤证莫名其妙
现在147团中学院内,“8?8”案犯罪嫌疑人逃跑方向也是147团,现在又获得重要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提枪包在147团
制,他们熟知147团场职工的姓名和情况,他们所骑的
托车车
无土,说明他们没上公路——这些情况均证实了这一
。
1997年8月22日,石河
公安局
据自治区公安厅的指示,调整侦查力量,把侦查工作的重
放在147团场。
8月24日,为了加
一线的力量,区公安厅决定,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调
分侦查骨
,充实石河
方面的侦查工作。
大兵压境——各方警力,迅速集中到石河
147团场。
七、枪支鉴定
鉴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枪支
类,这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当然,就当时来说,新疆的警察还没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北京及河北的累案。他们掌握的线索只能说明:犯罪嫌疑人二人,其中一个本地人,另一个为河北、北京、或东北人。
鉴定枪
,是正常侦查工作的需要,与北京并案问题,此刻还提不到日程上。
石河
两案发生后,石河
技术
门对枪
的确认基本上认定为“五六”式自动步枪,排除了“五六”式半自动步枪。
“8?19”案件发生后,现场目击者(一些是复员转业军人)也认为是“五六”式自动步枪,这与石河
方面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
然而,还是存在着疑
,疑
来自两个方面:第一,个别目击者形容的枪支形状与“五六”式自动步枪有
;第二,从技术分析上看,枪弹痕迹有可质疑的地方。
刘豪杰从一开始就怀疑,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不是“五六”式,而是“八一”式或其他型号自动步枪。他的一个同学8月19日恰好在现场,这个同学说,嫌疑人使用的肯定不是“五六”式自动步枪。但他又描述不好,
区别在什么地方。
刘豪杰是个细致人,未获得确凿证据之前不
结论。因此,在前期的鉴定报告中,仍沿用了技术
门已有的结论,但同时提
了自己的怀疑和看法。
为了
清枪
,刘豪杰请示市公安局和区厅四
,从驻军和武警
队调来数十支不同型号的自动步枪,刘豪杰和张卓
等人在军区靶场打了100多发
弹,样本全
带回技术科
行比对,比对的结果表明,“五六”式的疑问越来越多,而现场弹壳与“八一”自动步枪的
弹样本几乎没有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