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则认为,只能是一人作案。如果是两人作案,那得是什么关系啊,父
?兄弟?都能下得去手?都不考虑后果?不大可能。虽然现场有两台自行车被同时骑走,似二人所为,但这极有可能是犯罪分
故意造成的一
假象。
因为从现场来看,凶手
手
捷
壮有力,
福林家门
的路虽然坑坑洼洼,但以凶手的能力,未必不能同时骑两台自行车离开。而这也正说明犯罪分
的
险狡猾,
这么一手,极容易使人产生错觉,认为是两人作案,从而分散侦察注意力。相当一
分的省城公安厅、哈尔滨公安局和呼兰县公安局副局长董超等人也倾向这
看法,很多时候他与张崇新的看法都不一致。
在通过反复研究分析后,专案组内
终于勉
得
一个统一的结论:把此案认定为一人所为!
而之所以得
这个结论,是因为这个问题是和另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放在一起
行分析的,那就是“10.27”杀人案能否和呼兰—
彦系列残杀公安
警案并案侦察!
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关系到整个侦破工作的方向。虽然“10.27”案件现场被破坏严重,凶犯使用的凶
也和之前的两起杀警案件不同,但从模糊的脚印等
证都充分说明,这一次的凶手和前两起案件的凶手

态都非常相似。因此,专案组的绝大多数人都认为:三起案件应该并案侦察。
而分析会上,也有人提
万一就是模仿作案呢?
但刘也说
了大多数人的心声:“一个县城,同时
现两个

态都非常相似的杀警狂
的概率,实在是太低了!”
因此,既然确认第三起案件也属于呼兰—
彦系列残杀公安
警案,那么“10.27”案件为一人作案的概率就极大了。
而至于是否真有小偷在同一个夜晚偷走了一辆甚至是两辆自行车的情况呢?大家一致认为那
可能
极小,小偷也应该知
院里的主人是老公安,有枪的,如果院
里的大鹅一叫,惊醒主人,小偷的
是跑不过枪
儿的。
于是,专案组决定,要
一步充分发动群众,在呼兰全县以及
彦县和周围地区查找这两辆自行车,这对查找犯罪分
的去向和踪迹,将起到重要作用。
虽然最终的统一结论还是一人作案,但专案组的少
分人心中还保留着自己的意见,不认同那是犯罪分
故意用来迷惑人的假象,觉得还应当去寻找另一个人,那个与之合伙行凶的同案犯。
而现场并没有留下指纹和清晰地足迹,这说明犯罪分
有可能是
着手
行凶的,而鞋底也经过了某
理,使鞋印很不明显。那么很显然,凶犯不但狡猾而且内行,
有相当的反侦察能力。加之院内的大鹅窜
外屋,
一步使现场遭到了损坏,使可供利用的线索已经所剩无几。
而在分析
福林一家被害的缘由,也就是这起案件的
质,破案工作组也有两
分析意见:
一
意见认为此案与前两起案件不同,不是报复案。认为杀人的目的只是为了抢枪。因为蒙面人在
彦县万发屯作案时枪被打落了。他手里没了
家伙。而他还想继续作案或防备公安
门的追捕,所以在半个月之后就再次
手。因为
福林家住的地方比较,又年老
弱,容易对付,故而犯罪分
选择了他。
另一
意见则认为这仍然是一起报复
质的杀人案。因为
福林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也曾经在基层工作过,说不定就得罪了某些人,引来了杀
之祸。
然而,后一
意见
上引来了反驳:如果杀
福林是仇杀,那么杀贺瑞忱更加明显是仇杀,凶手同时和两个县的两个警察
恶,这样的人实在是太少了吧?尤其是贺瑞忱和
福林还从来没有一起公事过,两人又不在一个县,即使是经受同一个犯人,这
概率也是微乎其微呀?
因此,刘也最后总结:“10.27”案件,凶犯目的就是为了抢枪,而他接下来恐怕仍然要作案,因此从现在开始,所有
警都必须
度警惕,因为他的下一个目标,很可能还是警察!因此,从现在开始,除非特殊需要,任何公安
警不得穿警服上街,以避免成为凶犯的下一个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