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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章 拒执犯罪(三)(2/4)

廖文昌看过3份证据后,对合议说:“法,关于其中的原因,我已经告诉了我的辩护人。我的辩护人跟我说,这里面涉及的问题比较专业,我很可能解释不清楚。所以,我想请我的辩护人替我回答这个问题。恳请法同意。”

第二份是网上银行转账记录。记录显示,在那复式房办理房产证之前,廖文昌的妻信丽丽的银行账内收到了金向前310万元的汇款,而汇款时间刚好是第二本购房合同签订的当天。

以上观,肯请合议认真考虑并采纳。”

我的当事人廖文昌告诉我,他的确将那复式房以310万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了金向前,只是他没有用那所得的310万偿还亚龙公司等9家公司的债务,而是偿还了案外的其它债务。

我个人的意见是不违法。第一,在民法意义上,亚龙公司等9家公司作为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他们的债权也是平等的,在那复式房上没有设定担保权的情况下,转手房产所得的钱款,不存在谁优先受偿的顺序问题。

廖文昌向霍秉心瞥了一:“这些问题我必须回答吗?”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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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份是金向前的笔录,他在笔录中说,他是从廖文昌手里接手的那复式房,接手价是310万元,而这310万元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当天转了信丽丽的账

见廖文昌不愿合,秦怀远说:“被告人廖文昌,公诉人是在依法向你讯问,而且讯问的问题有助于查清本案的事实,所以,你必须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合议将不

现将3份证据提。”

会见时,廖文昌还问过我,这么是不是违法。

霍秉心拿起一小沓资料,对着审判台说:“合议,公诉人这里有3份证据。

第二,那复式房一直没有被法院查封,在这情况下,廖文昌是有权将房产作转手分的。

很显然,这是故意逃避执行的行为,而且隐匿的财产数额大,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这3份证据足以证明,在永昌公司案件执行过程中,廖文昌作为担保人不但不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反而将自己的房产转手给他人,并将转手房产所得差价隐匿起来。

得到合议的许可后,廖文昌的辩护人罗小川向合议微微致意,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有个情况,我也是去看守所会见我的当事人时才知的。

霍秉心清了清嗓,说:“被告人廖文昌,法院已经判决永昌铸造有限公司限期向亚龙铸造有限公司等9家债权公司清偿8000余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并判决你对其中5000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作为保证人,应当知你所负的法律义务吧?”

所以,对于转手房产所得的310万元,他既可以用于偿还9家债权公司的债务,也可以用于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而且无论偿还给谁,都是合理合法的。

第一份是两本购房合同。第一本合同证明廖文昌曾于2013年12月以110万元的全款购买了齐江市将军府小区一复式房;第二本合同证明那复式房又于2016年6月以3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金向前的齐江人。

综合以上两,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向案外人清偿债务的行为并不违法,也不是故意对抗执行。

廖文昌承认他欠了债,但他不承认自己是欠债不还的老赖,因为他本就没有履行能力,甚至连个固定的住都没有。

所料,法调查刚开始就火药味十足。

法警将3份证据接过来给合议,合议看过后,又让法警给廖文昌和他的辩护人罗小川质证。

廖文昌也不抬,说:“知,还钱呗。”

以审判长的份向其宣读了权利义务,一系列的程序走完后,法调查正式开始。

“没错,必须回答。”霍秉心以不容置疑的气说。

在这里我想特别说明一,亚龙公司等9家公司的债权虽然经过了诉讼程序,得到了法院的确认,但其债权只是被赋予了制执行的效力,而不是获得了优先受偿的特权。

霍秉心早料到辩护律师会有这番说辞,也早想好了怎么应对,他问廖文昌:“既然这样的话,那我想请被告人明确地告诉法,你用转手房产所得的那笔差价偿还了谁的债务?债务是怎么形成的?数额是多少?有没有债务凭证?”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示了生效民事判决书、财产查控台账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廖文昌没有向9家债权公司履行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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