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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章 拒执犯罪(六)(5/5)

,最终还是答应了罗小川的请求。

他对罗小川说:“照法律规定,没有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代理案件的律师仍然有代理资格,所以,你的要求也算合理。

但是,鉴于你这情况比较特殊,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合议认为,有必要征求一下被告人的意见,看看被告人是否同意继续由你担任他的辩护人。”

罗小川默默

“被告人。”秦怀远把目光转向廖文昌,说:“刚才你的辩护人罗小川所说的话,相信你都听到了。现在,请明确表达你的个人意见,你是否愿意继续由罗小川担任你的辩护律师。”

廖文昌依旧低着,默不作声,似乎还没从失败中清醒过来。

见廖文昌不回答,秦怀远刻意提了声音,说:“被告人廖文昌,请你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过了一会儿,廖文昌终于开说:“我同意,我相信他的能力。”

这声音虽然低沉,却也足够清晰。同时,这也说明,他对罗小川的能力是信任的。

秦怀远宣布继续行法调查。

孔尚武虽然站在法门外,但隔着门,他隐约听到了法内播放的录像内容,也终于明白了陈默雷为什么让他带着两名法警守在门

对于谷少康提供的录像证据,罗小川表示认可。

接下来,霍秉心继续举证,他举着几分书面材料,说:“我们这里还有四份证据。第一份是被告人廖文昌与齐江市的一个房主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在这份合同中,廖文昌使用假名王文昌与房主签订了合同。

第二份是廖文昌离开租赁的商铺后,执行警对房主所作的笔录,房主笔录中提到,廖文昌每月都能时支付2万元的商铺租金。

第三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对房主所作的辨认笔录。房主辨认,租赁其商铺的王文昌就是本案的被告人廖文昌。

第四份是执法记录仪的录像,记录着执行警在齐江发现廖文昌时,廖文昌曾采用暴力方式威胁驱赶执行警。

以上这些证据,能够充分地证明廖文昌躲避执行和暴力抗拒执行的事实。

下面,由公诉人林刚负责宣读这些证据的内容。”

说完,他把证据材料给了林刚。

其实,这些证据都是准备好的,但上次开的时候还没来得及展示,就被突然现的一张借条给“截胡”了。所以,直到现在,这些证据才得以在法上展示。

林刚宣读完商铺租赁合同等书面证据之后,要求当播放执法录像。

合议表示同意,命令法警将录像光盘给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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