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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又极不负责任地再次将两周的案卷移送到平
山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雷举发现案卷中没有补查两周的作案时间,甚
惊疑。于是,在起诉
长张
生的指示下,雷举提审了两周。周晓东、周广军见检察官此次提审没有动刑,就
了各自的冤屈,并列
案发当晚自己在村里活动的证人平
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就到两周所在的小王村走访,证实了当晚两周在村里的活动时间,从而基本排除了两周参于“2.3”案件作案的可能
。
与此同时,平
山市人民检察院惊悉“2.3”案件真凶己在漯河市落网。
人命关天。副检察长邓永康当即带领市、县两级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河南省公安厅五
领导的协调下,同平
山市公安局刑侦

一起赶赴漯河。漯河市公安局提审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史纪方、朱俊山,并且复制审阅了“2.3”案件证据材料。其间,平
山市检察长李满圈多次听取“2.3”案情的汇报,要求办案人员认真办案,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经过甄别分析,检察官们发现:
1、史纪方、朱俊山供述,在抢劫杜松
时,史纪方不慎用刀划伤了自己的
,随手从杜的大衣里割下一条布包住
。漯河警方提取杜松
的大衣,发现大衣内里确实少了块布。而在此之前杜松
并没有发现此事;
2、在抢劫刘国良时,史、朱供述曾见到一骑
托车、穿制服的人,双方有对话,经查属实。而两周均没有供述这一情节;
3、史、朱供述在抢劫王乾坤时,从王的
上搜
一把杀猪刀,两人随后又用这把刀继续作案,经询问王乾坤属实,王原来没有向叶县公安局说这一情况,两周均没有供述这一情节;
4、漯河警方在朱俊山、史纪方的住
提取的
鞋,经被害人王乾坤辨认,确系自己被抢走的
鞋,而在此之前,叶县公安局从两周家提取的
鞋,经王辨认,均不是被抢走的鞋;
5、叶县公安局从周广军家提取认定的两周抢走的飞鸽牌28型自行车,经查证,是周广军的父亲在舞
县城一家商店买的。
据上述情况,平
山市人民检察院首先向市政法委
了汇报,并与市公安局的领导
换意见。1997年10月30日,平
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此案
行了认真地研究,一致认为:周广军、周晓东无罪,决定由叶县人民检察院撤消对周广军、周晓东批准逮捕的决定。
1997年10月31日,叶县公安局和叶县人民检察院联合通知两周的父亲,让其到叶县带回儿
。当天上午,周金木和周金荣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叶县,被请到一家宾馆里,受到了叶县政法委等单位的盛情款待。
下午,已被关押了1年零8个月的周晓军和1年零5个月的周广军被宣布无罪释放。在叶县公安局
警陪同下,两人理了发,洗了澡,穿上了公安
警为他们买的西装和
鞋。
在叶县有关
门领导的劝说下,当晚,周金木和周金荣与叶县公安局和叶县人民检察院达成了冤狱的有关赔偿协议,并分别签订了协议书,每人获得人民币3万元的赔偿。
得知蹲了一年多冤狱的周晓东和周广军得到赔偿后,周军生、唐文浩、郭随红、李军涛4位冤狱者也向叶县公安局提
了赔偿要求。叶县公安局依4人蹲狱时间的长短,分别给了4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赔偿金。然而,由叶县公安局一手造成的这起特大冤案,并没有真正地结束。
四警察枉法成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