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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章 拒执犯罪(七)(2/5)

当然,我方不否认公诉人在法调查阶段所作的推断是合情合理。

但廖文昌是否利用谷少康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以及是否利用该借记卡隐匿了1000万元,都只是谷少康的一面之词,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属于事实不清,不能作为量刑的基础犯罪事实。

笔数额,易安全的考虑,肯定是要有借条的,而且一般是不见借条不放款。

被告人廖文昌利用谷少康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借记卡,隐匿个人资产达1000万元,并且在执行警对其制执行时,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阻止执行执行现场,其犯罪的数额特别大,抗拒执行的情节特别恶劣。

廖文昌犹豫了好一会儿,终于认罪了,他低着说:“我认罪,我对不起9家债权公司,我不奢求他们的原谅,但我保证,以后我会尽我最大的能力还清他们的债务。”

我方不否认,我的当事人廖文昌犯了刑法,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但有一我需要提醒合议和公诉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廖文昌的确伪造了一张1000万元的借条。

司法审判重证据,重事实,重调查研究。

接下来,法辩论了重戏,诉辩双方围绕廖文昌的量刑问题开展了激烈的辩论。

听到这话,陈默雷心里不禁暗自叹:真是瘦死的骆驼比大!万八千的债务对廖文昌来说居然只是小债,在我这儿,千八百就已经算是大额债务了。

在这里我需要特别说明一,我不敢完全断定我的推断是完全正确的,也不敢说我的当事人是一个好人,但是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公诉人的推断也只能是推断。

首先,廖文昌的犯罪数额不应当被认定为1000万元,而应当是310万元。

可是在证人谷少康提供的视频中,你的辩护人却是在今年8月份,也就是借款发生之后2年多,并且超借期4个月的时候,才帮你把借条给谷少康。

在这情况下,他的这个计划被迫中途夭折了。

秦怀远把目光转向罗小川:“辩护人,你有什么辩护意见吗?”

罗小川认真地整了整衣襟,仿佛在向律师的最后的告别:“尊敬的合议,受当事人的委托,我结合本案案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但这并不排除案情还有另外一可能,那就是,我的当事人的确是想利用谷少康的借记卡隐匿1000万元的个人财产,但那是他的一个长期隐匿财产的大概计划,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实施,他只是利用该借记卡隐匿了310万元,本来他想继续实施这个计划,没想到中途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我们认为,就目前的证据而言,只能认定廖文昌隐匿了310万元,也就是转手那复式房所得的钱款,而不是公诉人所指控的1000万元。

即便廖文昌认罪了,林刚依然追不舍,要求廖文昌明确回答他是否还有其他债务。廖文昌说,那都是些万八千的小债而已,不值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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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的当事人已经当认罪,并表示今后会尽可能地偿还

首先是公诉人林刚发表意见,他说:“合议,通过刚才的法调查,我们可以得这样一个事实。

如此既不合逻辑又不合常理的事,你怎么解释?难说,你没有打借条就从谷少康那里借了1000万元,或者是你在借款之时就已经向谷少康打了借条,而你的辩护律师误以为你在撒谎,为了帮你摆脱罪名,便自作主张帮你伪造了一张借条?”

如果你真的在2015年4月向谷少康借款1000万元的话,理说,应该是向谷少康借条,并且当场给谷少康。

同时,鉴于被告人到案以后,认罪态度较差,在审过程中也没有悔罪的态度,我们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而且不予考虑从轻或减轻刑罚。”

当然,廖文昌这话是真是假还值得商榷,但陈默雷更倾向于认为是假的,因为东州法院至今也没有收到起诉廖文昌的其他案件。

所以,我方认为,在证据不明的情况下,依据有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原则,应该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这就像法律谚语所说的,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接着是廖文昌发表意见,他稍微抬了抬,说:“我想继续让我的辩护人替我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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