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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章 拒执犯罪(七)(5/5)

惊,不过这倒也让他彻底看清了罗小川的战术,那就是有证据就打证据牌,没有有证据,就想法设法把搅浑,被搅得越浑,就越是事实不清,对他就越是有利。

罗小川如此不遗余力地为廖文昌辩护,看来,他是把这次诉讼代理当他最后的绝响了。

平心而论,这是林刚第一次遇到这么能言善辩的辩护人。不过,他“渤海市优秀检察官”的名可不是白来的,不等罗小川发表完辩护意见,他就已经想到如何应对了。

“辩护人刚才的意见可以称得上一篇长篇大论呀。”林刚忍不住慨了一句,然后问罗小川:“请问辩护人,对于你所说的吓唬这个词,应该怎样理解呢?”

罗小川一时想不合适的解释,便说:“没什么,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吓唬喽。”

“那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吓唬,又该怎样理解呢?”林刚又问。

罗小川愣了一下,不知如何回答是好。

林刚看了一罗小川,继续说:“吓唬这个词并是不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他的义并不十分明确,可以有多理解。那么,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吓唬是什么义呢?

照字面解释,这个词通常应该理解为一般的使人害怕或者是虚张声势,而且不会升级到使用武力或者暴力的程度。

如果要用法律语言解释的话,只能解释为轻微程度的威胁。而对于什么是轻微程度的威胁,普通人都是有基本的判断的。

执法录像显示,被告人驱赶执行警时,面凶相,语言极威胁,而他手里的菜刀距离执行警的距离最短的时候,也只有十厘米左右。

我们都知,菜刀的刀刃是非常锋利的,而挥舞菜刀的行为本也有很的危险,就算你没有伤人的故意,也难保不会伤到别人。

我想,在当时那情景下,别说是执行警,换作任何一个普通人,都会到害怕,都会到自己的人安全面临危险。毫无疑问,这与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吓唬是有明显区别的。

另外,我们从录像中也可以看到,当时店铺内有很多品,有椅、有杯、有烟灰缸……可是这些东西被告人都没选择,反而偏偏选择了距离最远而且最危险的菜刀,并以此相威胁,相比之下,这能说是普通的吓唬吗?

站在普通人的角度,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就是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抗拒执行,而不是辩护人所说的吓唬。

至于被告人为什么没有追店铺,不是因为他保持着克制,而是他抗拒执行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已经没有必要再追去了。”

他顿了一下,继续说:“还有,辩护人刚才所说的用目的解释行为的方法,我并不认同。

目的存在于人的大脑中,看不见也摸不着,要通过语言或者肢行为才能表达来。所以通常情况下,我们都是通过外在行为来推测一个人的目的。

但如果用目的去解释行为的话,就会任由犯罪嫌疑人自说自话,只要他能找一个像样的借,就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了,这对于打击违法犯罪是非常不利的。

我举一个很简单的例。车主把托车放在路边,忘了掉钥匙,一个小偷看到了,过去偷托车,这个时候刚巧车主来了,小偷完全可以说他是怕托车被人偷走,他只是想帮车主临时照看一下。

如果用目的解释行为的话,那这个小偷不仅没有犯罪,反倒成了好人了。我想请问辩护人,对于小偷这用目的解释行为的说法,你能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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