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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章 拒执犯罪(七)(4/5)

可以给合理的解释。这一谷少康在法调查阶段也承认过。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想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是很难的,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三大诉讼中最的,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是不能对任何人定罪判刑的。

公诉人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谷少康不承认帮助被告人隐匿财产,也没有提供录像,仅凭原有的证据,是否能达到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我想,应该还达不到这个标准吧。

综合以上三,可以得这样一个结论,谷少康即使帮助廖文昌隐匿了财产,也很难被查来,更别提追究法律责任了。

在法律风险这么小又可以净赚10万元的诱惑下,谷少康完全有可能答应被告人的请求、帮他隐匿财产。

我想,我这样解释应该能解释得通吧。”

听完罗小川的分析,林刚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他低声征求了一下霍秉心的意见后,也同意暂时认定廖文昌隐匿财产的数额为310万元,并且参照生效的司法案例,将量刑建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下来要辩论的是,廖文昌在齐江市的店铺内对执行警挥刀相向一事该如何定

在这个问题上,诉辩双方产生了很大争议。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暴力抗拒执行,而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只是在吓唬执行警而已。

林刚对罗小川的说法颇有微词,他说:“辩护人的说法完全是牵附会。当日在店铺内,被告人不仅对执行警恶语相向,还挥动菜刀,这绝不是吓唬,这是赤地暴力抗拒执行!”

“不,我这不是牵附会,我这么说是有一定据的。”罗小川平心静气地说:“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暴力威胁,自然是有理的。

不错,从被告人对执行警挥刀相向的行为来推断,他的行为看起来的确像是暴力威胁。

公诉人得推断,采用的是以行为解释目的的思路。

但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看问题,从目的去解释行为,也可以得另外一结论。”

说完,他把目光转向廖文昌:“被告人,请问当时你从谷少康那里提取的300万元现金放在哪里?”

“放在雪佛兰轿车的后备箱里。”廖文昌回答说:“我从谷少康那里取到现金后,就去了齐江市的店铺。当时,我还没来得及把钱转到其他地方,执行局的人就找上门了。”

“那你动用菜刀的时候,想过要砍死或砍伤那些找上门的执行警吗?”罗小川继续问。

廖文昌摇了摇,说:“没有。我当时就是想把他们赶走,不让他们发现那300万元现金。”

罗小川满意地:“好,下面继续我的分析。

被告人返回齐江市的店铺时,300万元的现金还放在轿车的后备箱里,没来得及转移,这个时候,执行警赶到了。

毫无疑问,被告人当时想的,一定是如何保住那300万元的现金,而要保住那笔现金,他首先能想到的方法,就是把执行警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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